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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

一、执法程序公示
    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除对公民处以50元,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外,应当严格按程序规定立案查处。
    2、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2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出示检查证或县(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的询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辨权。凡拟作出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对公民处以5000元,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当事人自签收告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告知通知书之日起或公告之日起15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及听证权的,也未作出任何其它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案件调查人员移送的案卷之日起5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并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6、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宣告处罚决定后将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时,应当在7日内按照规定送达。
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公开
    办案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扣留、封存等措施。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责令其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财物,对拒不执行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被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