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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巡查基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权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场巡查规范。 第二条 市场巡查制是指以工商所为单位,对管辖区域内的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商业门店、商业集中区等场所的市场主、客体以及交易过程,以巡回检查的形式依法进行不间断、全方位、综合性监督管理的日常市场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场巡查必须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管理、热情服务、严格执法等原则。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商所。 第二章 巡查组织 第五条 为确保市场巡查制的统一和效能,市局在市场管理处设立市场巡查协调指挥中心,各县(市)局、分局在市场管理科设立市场巡查协调指挥中心,分别负责分市或辖区内市场巡查的组织、调度、协调、指挥。 第六条 县(市)、分局设立机动巡查分队,以不定时,不定点的方式履行巡查职责,主要负责对违法违章行为高发区和突发案件的查处及专项治理任务。 第七条 工商所根据人员状况、管辖范围和工作量的大小,对辖区内的各类市场、商业街和其他交易场所,派出巡查组,进行流动式巡查。 第八条 对市局指挥协调中心的指令,各县(市)局、各分局和工商所、机动巡查队立即组织巡查人员落实,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局指挥协调中心。 第九条 健全档案管理及图表设置。各单位要建立完善辖区内的企业档案、个体私营档案、市场档案、商业街和摊点群档案、案件档案等。要在办公室内悬挂巡查人员分组表、巡查班次表、巡查路线图、管辖范围图、巡查人员的职责和纪律等。 第十条 健全完善有关制度。主要包括:报告制度、互通情况制度、考勤制度、检查考核制度、交接班制度、例会讲评制度。 第三章 仪表举止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帽徽、肩牌、领花等标志佩戴齐全。着春秋装时,穿制式衬衣或白色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夏装时,翻领上衣戴肩花,下摆不扎入裤内;直领上衣不戴领花,系制式领带,下摆扎入裤内;长袖衣扣袖口;女同志可着制式裙装。着冬装时,要扣好领钩,天气寒冷时,可着制式大衣(皮衣)。各季服装不准混穿,制服、便服不准混穿,季节交替时按统一规定的时间换装。 第十二条 巡查时左胸佩戴《上岗证》,左臂佩戴《巡查臂章》(臂章上端左肩衣缝8公分)。整理风纪后上岗。 第十三条 上岗人员不准戴饰品,男同志不准蓄长发、鬓角和胡须;女同志不准化浓妆。 第十四条 巡查时应举止文明,姿态端正,精神饱满,不准袖手、背手和插手;不准嘻笑、打闹、闲谈;不准讲粗话、脏话、忌语。 第四章 巡查规程 第十五条 市场巡查组一般由两个以上正式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上岗准备: 1.按着装规定整理仪表风纪; 2.准备必要的检查工具票据及有关登记簿; 3.布置监督服务台,校正公平秤,做好受理服务的有关准备事项。 4.全体人员列队集合、点名,部署任务。 第十七条 上岗巡查: 1.巡查组按照规定的巡查区域和路线,徒步或乘车进行巡查。 2.巡查时,携带《巡查记录》,认真履行职责,巡查中的情况随时进行记录,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八条 巡查交接 1.交接时,提前5分钟做好交接准备,填写《巡查记录》,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交接。 2.交接人员互相敬礼后,对需要交接的事项要交待清楚,明确责任。交接完毕,双方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巡查讲评。工商所每巡查情况进行讲评,一周进行一次巡查小结。 第五章 巡查职责 第二十条 巡查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1.对市场主办单位履行监督管理,促其完善市场设施和服务职能,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良好的交易环境。 2.查验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取缔无照经营,监督其在依法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3.监督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时制止欺诈、不正当竞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缺斤少两、哄抬物价等违法违章行为。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上市商品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5.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调解交易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6.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7.宣传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8.认真做好巡查、消费者投诉处理、违法违章处理等记录。 9.领导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六章 巡查纪律 第二十一条 巡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禁止酒后上岗; 2.禁止上岗时在辖区内购物; 3.禁止接受被检查人员的礼品、礼金; 4.禁止上路检查过往车辆和行人; 5.不准参加可能妨碍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6.不准违反行政处罚程序检查办案; 7.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无偿占有管理对象的财物或让其承担不应承担的费用。 8.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和消费者的投诉,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受理、调处。禁止市场巡查执法不作为。 第七章 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危害较小的违法行为,应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理违章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宣传法律法规,批评教育,责令停止在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现场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罚款的幅度为:公民处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处1000元以下。 第二十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巡查人员及时移交经济检查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 第二十六条 现场处罚的文书、程序,按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内部监督。 市局和县(市)局、分局组成由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督察组。负责对巡查人员的作风、纪律、廉洁勤政等方面的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局和县(市)局、分局的市场处(科)依照市场秩序评价体系标准,对巡查规程和巡查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各县(市)局、分局对辖区内市场巡查情况每周检查不少于三次;市局督察组和市场处对县(市)局、分局巡查制的运行情况和监督机制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 第二十九条 社会监督。在各类市场、商业街及大型商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政务公开栏、意见(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届的监督。 第三十条 考核标准,按照市场秩序评价体系、巡查基本规范进行。考核结果作为文明市场评选、个人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奖励: 1.认真履行巡查职责,成绩突出的; 2.及时处理交易纠纷,为群众排忧解难,受到有关方面表扬的; 3.及时发现、制止重大事故隐患和妥善处理重大事故的; 4.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为优秀的; 5.被市局以上树立为典型或通报表扬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1.综合指标考核成绩较差的; 2.履行巡查职责差,执法不作为的; 3.受到市局以上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单位曝光的; 4.违犯巡查规程和巡查纪律的; 5.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三十三条 各级督察组和市场处(-科-,对实施奖励和处罚,以及对巡查人员的组织处理有建议权。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局、分局依照本规范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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